增值税留抵退税,你想知道的都在这儿了
2022-06-22
为了支持小微企业、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了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特别是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给予企业大规模资金支持。
小编提醒各位纳税人
注意以下申报要点
1、新政策中所称的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经营年度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特别提示!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是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按如下标准确定:
微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小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中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2、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的确定标准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以下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1)制造业
(2)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批发和零售
(8)农、林、牧、渔业
(9)住宿和餐饮业
(10)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1)教育
(12)卫生和社会工作
(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特别提示!
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3、申请留抵退税条件中的纳税信用等级的确定
我们先回顾一下办理留抵退税的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注:上述四个条件需同时符合。
其中纳税信用等级的确定:
纳税人申请享受留抵退税政策,以纳税人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等级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4、留抵税额的计算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5、进项构成比例
新政策规定: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比如2022年4月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就是2022年3月31日)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022年4号公告,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给大家举个“栗子”,某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2022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400万元,道路通行费普通发票2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元。2021年12月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进项税额50万元需要作进项转出,那么该纳税人按照2022年14号公告的规定,在2022年6月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公式为:
进项构成比例=(400+200+300)÷(400+200+300+100)*100%=90%;
注:分子分母中无需扣减进项税额转出额50万元。
6、纳税人能否同时适用留抵退税政策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不能同时适用留抵退税政策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即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不得申请留抵退税;已获得留抵退税的,也不得再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此次留抵退税力度加大后,可能有的纳税人在此前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希望重新选择留抵退税;同时也有纳税人在申请留抵退税时未考虑全面,也希望给予重新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机会。
对此,2022年第14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需要强调的是,第一,纳税人需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已退税款的缴回。第二,纳税人必须在将需缴回的留抵退税款全部解缴入库以后,才能转入进项税额继续抵扣;未全部缴回入库的,不得转入继续抵扣。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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