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回顾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问题线上答疑活动
2022-07-05
2022年3月1日中国残联办公厅发布《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 “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旨在推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规范开展,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5月13日
FESCO特邀
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李伟处长
为全国企业
针对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口径
年审业务办理等问题
以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跨省通办”政策
进行普及和官方解读
约1700人次观看了本次直播
热点问题解答
01
Q:往年按照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跨省通办新政实施后如何计算?
A:系统将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进行认定,并发送给税务部门相关系统。残保金依旧是按年度征收,不需要用人单位每月申报。
02
Q:完成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后,企业需要如何操作?
A:企业每月雇佣残疾人认定结果会同步到税务系统中,企业需要登录税务系统完成残保金缴纳申报。
03
Q:如何避免员工在多家企业“双重用工”?
A:可以从员工个税凭证上看出是否有其他报税单位。
04
Q:全国按比例就业情况残疾人联网认证审核时间及办理入口?
A:《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 “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规定的审核时间为3月1日-10月31日。可以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法人办事——中国残联联网认证版块进行操作,同时,目前官方还拥有两个办理入口,第一个入口:各省政务服务平台;第二个入口: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
05
Q:如何判定企业在职员工人数以及范围?
A: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06
Q:离校未就业残障大学毕业生如何计算残疾用工人数?
A:以往有的地区是1名大学毕业生按照雇佣2人计算,目前没有文件支撑,大学毕业生同其他残疾人是一样的计算规则。
07
Q:残疾人证有效期认定口径是什么?
A:以人口库推送时间为准。
08
Q:明年进行今年年审,还适用在职职工人数少于30人免缴政策吗?如果某些月份的在职人数不足30人,对应月份还可以不缴费吗?
A:30人以下属于小微企业,不需要缴纳残保金。
新政概况
2022年3月1日起印发执行的《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 “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规范了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细则。
1、企业雇佣1名重度残疾人,认定结果按照雇佣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2、以劳务派遣形式雇佣残疾人就业的,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非劳务派遣形式雇佣残疾人就业的,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3、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4、在提交审核材料时,企业雇佣的残疾人已被其他单位认定的月份,不能重复认定,需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交《残疾人申请变更用人单位确认承诺书》申请变更。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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